常州市第四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更好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同时也为了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学生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一、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必须做出书面检查,并在班级内通报。
1、经常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
2、无故旷课一节以上,或出现逃学情况,但情节不甚严重。
3、上课经常不遵守纪律,任课教师普遍反映较差,经个别教育悔改不明显。
4、经常在校园内、教师里追逐吵闹,与同学争吵,讲粗话、脏活,经教育无明显改观。
5、不尊重教师,上课和老师无理顶撞。
6、经常抄作业或不交作业,虽经教育,无明显改观。
7、在校内无故损坏公物。
8、其它班主任认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二、凡是违纪情况符合下列一条者,填写违纪单报政教处备案,并通知家长。
1、经常违反校纪虽多次作过书面检查,而无明显改观。
2、在校内多次和同学打架,欺负小同学,虽作书面检查而无明显改观。
3、有偷窃行为。
4、上课严重破坏纪律,致使老师被迫停课,或经常和顶撞,态度较为恶劣。
5、无故旷课、逃学2次以上。
6、校内抽烟。
7、其它班主任认为比较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行政处分。
1、违纪单满3张的学生又违反校纪校规。
2、在校内打架,欺负同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3、在校内公然辱骂或殴打老师的,或故意损坏学校财物的行为。
4、逃学累计3次以上的。
5、考试作弊的。
6、多次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的。
7、有偷窃行为,虽经教育而又重犯的。
8、参与赌博的。
9、勾结校外人员或社会青年来校扰乱教学秩序的。
10、有侮辱女生行为的。
11、其它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违纪事件处分程序。
1、对明显违纪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附上违纪行为的书面材料,报政教处。
2、政教处认为应当填写违纪单的,即填写违纪单。
3、政教处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并作出适当处理。
五、受处分后有关处理办法。
1、凡受学校处分尚未撤消的同学,学期操行等第均为“不合格”。
2、在学年结束,尚未撤消处分的同学,原则上不能参加中考报名。
3、学生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的同学,原则上不能参加中考报名,学校只发肆业证书,或暂缓发毕业证书,待处分撤消后,再补发毕业证书。
六、撤消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要求申请撤消处分,必须在受处分后3个月后才能提出。
2、政教处在接到该生的申请后,请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提出书面意见。
3、由政教处向校务会议提出撤消处分意见,经批准后,撤消处分的决定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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