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法定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导致学生群体流行或暴发的非法定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226 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GB 500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WS/T 100 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
建标109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school health professionals
医学院校毕业或已获得医士(护士)以上职称者,以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为主要职责,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卫生保健工作人员。
3.2
保健教师health-care teachers
非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而从事专职或兼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的人员。
3.3
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school epidemic information reporters
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学校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或经培训合格的学校其他在编人员。
4 组织保障与制度
4.1 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本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4.2 学校成立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该包括学校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随着学校人事变动,小组成员应及时调整。
4.3 学校每年应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同时将其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考评。
4.4 学校每年应拨出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以保证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4.5 寄宿制学校和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者卫生室,并按不低于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6 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4.7 学校应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的设置优先考虑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4.8 学校应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
——学生晨检制度;
——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生免疫规划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制度;
——通风、消毒等制度。
4.9 学校应严格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5 预防
5.1 健康教育
5.2 晨检
5.3 因病缺课的登记、追踪
5.4 健康管理
5.5 预防接种
5.6 卫生条件
5.7 物资储备
学校根据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按照学校规模、学生数量以及传染病预防控制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并严格掌握使用期限。
6 控制
6.1 报告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d内有3例或者连续3d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
——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2 控制措施
a) 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学生、疑似病人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确诊学生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并安排其及时就诊,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
b) 配合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开展消毒、疫情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c)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课证明到学校医务室或者卫生室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
d)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举办大型师生集会和会议,采取临时停课或暂时关闭措施,并配合属地疾病控制机构对学校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应急预防接种工作。
6.3 个人防护
教职员工在照顾患病学生、接触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配戴手套、口罩、帽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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